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,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!
【案 由】开设赌场罪。
【案情简介】
公诉机关: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。
被告人何某某,男,1971年1月12日生,住址地: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xx村xx 号。因嫌疑犯开设赌场罪,于2018年8月29日被抓获,次日被刑事拘留,于2018年9月30日被逮捕,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。
公诉机关指控:2018年3月,被告人何某某从他人处转租位于本市福田区下梅林xx村xx栋xx房,并在该房内摆放两张麻将桌供他人赌博,同时抽水渔利。2018年8月29日,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涉嫌开设赌场的被告人何某某及参赌人员8人,现场缴获 赌资人民币1025元(已行政罚),从被告人何某某处缴获赌资人民币150元及赌具麻将两副。
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,并当庭认罪,请求从轻处罚。
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人称:被告人开设赌场时间短、规模小、营利少,娱乐性 质较强,抽水带有服务性质,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认罪、认罚,生活比较困难;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。
【争议焦点】
被告人何某某是否可以从轻处罚?
【处理结果】
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。(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,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;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。)
二、缴获的赌具麻将依法予以没收;缴获的赌资人民币150元依法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【案例评析】
本案中,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法律法规,开设赌场的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。但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自愿认罪认罚,认罪态度良好,系初犯,故可从轻处罚。
【相关规定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,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
开设赌场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,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,可以从轻处罚;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,可以减轻处罚。
【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(2018)YHXS0473档案编写】